7类禁建+7类限建!浙江衢州就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公开征求意见
9月29日,浙江省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对光伏项目选址布局进行管控,选址鼓励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布局光伏。同时,文件明确7类禁止建设区域和7类限制建设区域。其中,集中式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严禁在下列区域布局建设:(一)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及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自
9月29日,浙江省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对光伏项目选址布局进行管控,选址鼓励优先利用荒山荒坡、废弃矿山等布局光伏。
同时,文件明确7类禁止建设区域和7类限制建设区域。其中,集中式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严禁在下列区域布局建设:
(一)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及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
(三)历史文化保护线区域,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具有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的区域;
(四)Ⅰ级保护林地、天然林地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林地的区域;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五)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
(六)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设施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区域;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建设的区域。
下列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布局建设的,应当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并开展专项风貌论证和视线影响分析:
(一)地势平缓、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区;
(二)城镇开发边界周边、城市重要景观界面及主要出入口区域;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省道、沿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重点片区、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协调区域;
(五)山水景观通廊、滨水景观带、临山近丘等视线敏感区域,重要观景节点周边,以及千里岗山脉、仙霞岭山脉等生态屏障区域;
(六)除河道、水库外的其他水域;
(七)《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规划研究》确定的中心城区周边景观界面管控范围。
详情如下: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理,实现光伏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城乡风貌提升协同共进,助推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建设,我局会同市发改委起草了《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10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网页填写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集时间:2026年9月29日-2026年10月13日
联系人:汪女士,联系电话:【略】,邮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30号。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29日
衢州市集中式光伏项目风貌管控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全市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风貌管控,推动光伏建设从“功能化”向“美学化、场景化、本土化”升级,实现光伏产业发展与城乡风貌协调统一,加快建设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助推“双碳”目标落地见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1.2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风貌管控。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大型地面光伏电站,以及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复合型集中式光伏项目。
1.3 管控对象
包括光伏方阵(含光伏组件、支架等)和配套设施(含升压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箱式变压器、场内外道路、围栏、标识标牌等建(构)筑物及设施)。
1.4 管理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统筹光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因地制宜、风貌协调。遵循地域景观美学逻辑,分类塑造适配山地、农田、水系等的光伏景观形态,严控人工设施突兀观感,推动光伏工程风貌与全域自然山水、本土人文风貌和谐共生。
属地负责、全程管控。压实属地政府风貌管控责任,将风貌管控要求贯穿项目方案编制、联审、建设、验收全过程,持续提升光伏项目整体景观品质与全域风貌辨识度。
第二章 选址布局管控
2.1 选址要求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和风貌管控要求,划定适宜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区域、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为项目有序落地提供规划依据。
项目选址应当开展多方案比选,鼓励在荒山荒坡、低丘缓坡、废弃矿山、低效利用地等区域布局建设集中式光伏项目,减少对优质农用地和生态空间的占用。
2.2 禁止建设区域
集中式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下列区域,严禁在下列区域布局建设:
(一)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及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
(三)历史文化保护线区域,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具有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的区域;
(四)Ⅰ级保护林地、天然林地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使用林地的区域;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五)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
(六)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设施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区域;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禁止建设的区域。
2.3 限制建设区域
下列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确需布局建设的,应当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并开展专项风貌论证和视线影响分析:
(一)地势平缓、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区;
(二)城镇开发边界周边、城市重要景观界面及主要出入口区域;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省道、沿江公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重点片区、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协调区域;
(五)山水景观通廊、滨水景观带、临山近丘等视线敏感区域,重要观景节点周边,以及千里岗山脉、仙霞岭山脉等生态屏障区域;
(六)除河道、水库外的其他水域;
(七)《新时代山水花园城市规划研究》确定的中心城区周边景观界面管控范围。
第三章 风貌管控
3.1 总体布局
(一)鼓励统筹方阵布局与周边山体、水系、田园等山水花园城市景观要素的空间关系,合理组织阵列组团与留白空间,形成疏朗有序的景观效果;鼓励依托场地高差营造错落有致的天际层次,促进光伏设施与城乡风貌有机融合。
(二)光伏方阵应当采用分单元、模块化的布置方式,整体规整、朝向统一、排布整齐、疏密有致。光伏组件按照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布置。同一项目应当统一光伏组件规格、材质、安装方式和倾角,形成整体协调统一的风貌效果。
(三)山地项目要立足场地山形地势,科学调整光伏组件布局,最大限度减少土石方开挖和坡面扰动,避免切割山体轮廓、破坏自然肌理和大地景观;优先提高柔性支架使用比例,弱化硬质支架视觉冲击,提升山地光伏整体景观观感。
3.2 组件与支架
(一)光伏组件、支架、桩基等设施色彩应当以深色系为主,与周边山体、植被等自然环境和村庄风貌相协调,避免高亮度、高饱和度的突兀色块。
(二)光伏组件宜选用深蓝色、黑色等低反光、表面减反射处理的产品,减少镜面反射和眩光影响。光伏项目布局临近机场、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居民区等对眩光敏感区域的,应当开展眩光影响专项评估并采取防眩光措施。
3.3 复合利用模式管控
跳出“重功能、轻颜值”的传统思路,鼓励依托农事景观、乡村文旅等打造“光伏+”融合场景,实现光伏设施与田园风光、农耕生态、乡村景致的深度融合。
(一)农光互补(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光伏组件最低点离种植面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满足农业种植、机械化作业和作物光照需求;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应当满足农业耕作和农机通行需要,原则不少于7米,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宜小于3.5米。除桩基用地以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二)林光互补(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光伏电站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光伏支架最低点应当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项目开发前水平。
(三)渔光互补(水面上架设)。光伏列阵投影面积比、离岸距离须符合规定,不影响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生产。应开展渔光互补项目对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研究。鼓励顺应岸线自然形态排布阵列,丰富水域景观层次,打造水清、景美、业兴的滨水光伏生态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