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中央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奖励资金。在城市群获

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积分核算、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群应当加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支持力度,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

中央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奖励资金。在城市群获得批复后,中央财政向各城市群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试点结束后,三部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城市群奖励资金进行清算,试点实施期内城市群累计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16亿元。

奖励资金应当由城市群结合工作方案,用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各城市群应当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氢能应用环节已经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项目或产品,不得纳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如发现资金申报不实、挤占挪用、重复申报、虚假报账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三部门。

三部门建立城市群动态调整机制,对中期评价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评价不合格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调整工作方案;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甚至取消参与城市试点资格。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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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26〕39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6年10月14日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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